东台市装饰装修协会

会费收缴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

 

为加强东台市装饰装修协会(以下简称本会)会费收缴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,根据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精神(民发【2006】123号)、《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【2014】166号文件)和《东台市装饰装修协会章程》规定,以及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经费来源

1、会费;

2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二、会费收缴及标准

1、会长单位4000/单位/年、副会长单位3000元/单位/年、理事、秘书长单位2000元/单位/年、会员单位 1000/单位/年,会费标准为定额标准,不可以为概数或上下浮动。(监事不收取会费)

2、会员加入本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,由东台装饰装修协会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会员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,经东台装饰装修协会批准,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
三、经费使用

1、本会会费用于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2、经费支出低于壹万元由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批,支出超过壹万元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
四、经费监督

1、本会配备专业财会人员,实现会计、出纳分设,建立收支明细帐目,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独立开设银行账户,规范财务核算,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。

2、协会秘书处每年将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,由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,并向会员公示;协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。

五、附则

1、本办法经2024年  6  9 日本会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后施行。

2、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东台市装饰装修协会。